專賣事業及稅

日本帝國主義者佔據了台灣,卻不肯有如歐美對其殖民地的付出。一心追求的是生金雞蛋的母雞。但卻也讓日人辦到了。這就是六三法下的律令第二號威力。依據台灣總督所發出的律令第二號(一八九七年),也就是「台灣總督府特別會計法」先對阿片(鴉片)採用專賣(Monopoly),隨後將占全世界產量七十%的樟腦納入,交由三井物產會社經營進出口貿易,鹽、酒在日本及其他殖民地都沒有專賣,卻在台灣實施。如此一項項的商品增加,所增加的商品卻都是民生必備,如此可名正言順地讓全體台灣人來負擔的間接稅。專賣收入始終占總督府財政歲入之首,而且逐年增加,在一八九七年專賣收入占歲入的十四%,一九四五年占四十九%,最高時占達六十%。 各項專賣品及實施年代如下
鴉片 一八九七年
樟腦   一八九八年
食鹽 一八九九年
香煙 一九○五年
度量衡 一九○六年
酒及酒精 一九二二年
洋火 一九四二年
石油 一九四三年
鹽汁 一九四四年
總共有十種,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又增加了洋火、石油、鹽汁等三項。這種間接稅抽起來金額龐大,日日夜夜都在進行。任何統治者都視為至寶。至到今天仍有商品尚由台灣人民在付出中。(上圖為專賣局,座落在台北的南昌街)

台灣總督府的扣稅原則是對有收入者採用輕稅,也就是受益者為資產階級。對一般人民則大量課征間接稅,也就是全民稅。換句話說,就是將少數日本資本家及買辦台灣人或地主所要負擔的稅率盡量減輕。反而在人數眾多的台灣大眾得對日日生活中都要負擔的「消費稅」(清涼飲料稅、砂糖消費稅、織物消費稅、及加在香煙、酒類等大眾消費品之中的專賣品消費稅等)、「特別消費稅」(物品稅、建築稅、遊興飲食稅、骨牌稅、入場稅等)、「流通稅」(登錄稅、通行稅、廣告稅等)、「關稅」(關稅、噸稅),一律加重其征收稅率。如此是表面的平等,而骨子裡卻是讓貧富兩極化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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