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網> 評論專欄>特偵組作繭自縛
特偵組作繭自縛

[自由時報]

[2008-12-17 16:14:30]

 

特偵組作繭自縛

◎ 蘇友辰



特偵組若不是在九月十五日聯合記者會上,作出年底若辦不出來就下台的宣示,事實上,要繼續羈押陳水扁尚有三個月法定期限(可延押乙次二個月)自可從容就後續二次金改及機密外交弊案一併追查到底,不會落到現在如同父子騎驢上下無措的窘境。


台北地院合議庭就陳水扁起訴移審部分裁定無保釋放,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一六條規定:「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是有其根據的,而且這是針對已切割的四個弊案終結起訴,由法院受理接押所作的職權處分,檢察官不能為實踐不當的誓言,再以留一手的他案待查為由,請求法庭繼續羈押,對此合議庭根本可以不予理會。易言之,已脫離檢方繫屬的公訴案件,被告羈押與否由法院決定,檢察官既不能過問,也不可干預。至於檢方後續待辦案件有無另行羈押之必要,那是另案聲請及裁定准許與否之問題,兩者不能連結混為一談。


總之,檢方自行切割的前案已經終結,應歸由法院受理自主,特偵組既非裁定羈押、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受處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一六條第一項規定,自無權聲請繼續羈押,其抗告亦屬無據,駁回應屬正辦。


有媒體名嘴指斥審判長法官周占春違法放人,要求檢方抗告;特偵組嗣後竟然改變原先的決定,也招致責難,這都是前面作繭自縛的結果。如果說不羈押陳水扁,案件就辦不下去,而且拿侵害人權最鉅的羈押、搜索作為令劍揮霍,不知有所節制,事後判決無罪又不賠償,則特偵組的設計與功能必須重新檢討,否則跟戒嚴時代高壓恐怖的作為何異!


(作者為中國人權協會副理事長)

台灣新聞
社區新聞
美國新聞
國際新聞
中國新聞
財經新聞
體育新聞
科技新聞
評論專欄
健康新聞
 新聞投稿
番薯籐
台灣聯通網
台灣日報
自由時報
綠色和平電台
ETaiwan News
大愛電視台
台灣教授協會
鯨魚網站
大紀元
台視 TTV
玉山網路電視台
美國之音
太平洋周報
多維時報
更生日報
中央通訊社
Taiwan Headline
星島日報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
三立國際台
宏觀電視
台灣新浪網
民視新聞台
 台北時報
東森新聞報
南方快報
Yahoo奇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