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看到部分有心人士,竟為了護航《數位中介服務法》的內容,質疑我一方面支持性私密影像納管,卻反對中介法草率推動,是立場反覆、沒有中心思想。 這種玩弄資訊落差、搬弄是非的說法,根本就是在指鹿為馬! 從上週草案推出後,實際上遭到強力反彈的內容,是聚焦在第 18 條有關「謠言、不實訊息」的管制措施上面,跟一般性的犯罪行為以及性私密影像下架等,根本就沒有關係。 上週我的臉書貼文及記者會中,我也大力強調:「數位治理在台灣已經落後多年,我們確實需要一些符合現況的機制來規範網路平台。」我的立場,從過去到現在一直都沒有改變。 其實,在過去幾個會期,審理性私密影像散佈的相關法案時,我就多次提醒行政機關,數位平台業者的樣態其實相當多元,即使同屬跨國社群平台,FB、LINE、Youtube、Twitter、Telegram 等業者提供的服務也相當不同,其運作模式也會影響到自律與下架機制的樣態。而這些業者是否有在台灣落地,也都會影響台灣法規對平台業者有多大的拘束力。 當時我就曾呼籲,政府機關不要閉門造車,反而訂出一套不切實際又無法執行的法規。應該實際與業者溝通,才能務實地訂出一套真正可以即時阻止二次傷害,阻斷性私密影像非法散佈的法律。 結果過不久,我就看到 NCC 端出了這部遭到數位平台業者極力反對的草案內容,其中有關「謠言、不實訊息」加註警語更被質疑是賦予行政機關過當的權利,可能對於言論自由有巨大的傷害,也就是說,NCC 根本就沒聽進去! 不解和氣憤之餘,我甚至要説:倘若因為這次數位中介法的修法草案內容荒腔走板,因此導致我國數位治理走上回頭路,進而讓性私密影像散播的問題被擱置處理的話,那政府絕對要負起最大的責任! 數位治理是全球都在面對的共同難題,如何適當地掌握界線本就非常不容易。但如果在公眾討論的過程中,不願意正視現況,反而意圖用曲解事實的方式來做政治攻擊,那將只會阻礙台灣言論環境的發展,讓政府與民意之間越來越遠。 |